汉中市人民政府文件
汉政发〔2008〕42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实施中省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有关问题和改革措施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08〕3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统筹兼顾,用足用好中省有关政策,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贯穿于改善民生、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既坚持以人为本,区别轻重缓急,又要坚持统筹兼顾,立足灾情实际。
2.坚持统一规划建设与尊重群众意愿相结合。既要按照安全、实用、经济、省地的要求,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和村镇建设方案,又要从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科学民主决策。
3.坚持争取援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既要努力争取上级政府(部门)支持和对口支援,又要坚定依靠自身力量战胜困难的决心。
4.坚持高起点规划与实际需要相结合。既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要求;又要避免恢复重建无视规划,贪大求洋,造成财力物力的浪费。
二、资金来源
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1.国家资金。中央财政建立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2008年为700亿元,明后两年做相应调整。
2.省上资金。省财政建立的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从2008年起,三年筹集20亿元,主要用于地震灾害严重的宁强县、略阳县、勉县等。
3.市县资金。主要有中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要求市县配套的资金,以及市县争取中央财政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
4.其他资金。主要有扶贫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筹资和红十字会等方面的捐赠资金等。
三、有关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倒塌毁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1)在中省财政每户补助1.5万元的基础上,市县按3︰2的比例每户再补助5000元,国定贫困县和汉台区、留坝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省上承担;(2)对住房受损需要维修加固的农户,除执行中央补助政策外,省上再对每户补助500元,市县按3︰2的比例负担500元。(3)对因地震造成地质灾害需要整村搬迁而失去土地的60岁以上老人,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在分类施保时,给予照顾;对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费,高中阶段给予补助。(4)要积极争取中省扶贫资金或红十字会捐赠资金,对受灾县区的特困户再给予补助。(5)按省上要求筹集贫困户建房贷款贴息资金,同时多争取省上的贫困户建房贷款贴息资金,对我市贫困户建房贷款给予贴息补助。(6)对20户以上的整村搬迁重建的基础设施投资,积极争取省上支持,尽快落实到位。
2.倒塌及严重受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将震损严重及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计划,统一组织实施。中省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政府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住房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给予每户一定的补助。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发〔2008〕151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资金补助,按照平均每户2.5万元补助地方;省上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地方配套政策。
要简化由政府组织的城镇廉租房办理土地和启动资金等手续,努力争取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项目申报和资金补助,认真落实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规定,加快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进度。
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受灾地区中小学校、乡镇医院、社会福利院倒塌和D级危房恢复重建资金,全部由中省筹资解决。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卫生系统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首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1号)抓紧实施。
市县要积极筹资做好布局调整后保留下来的中小学校B、C级危房加固工作。简化中小学校重建发标程序,加快进度。需要加固的教学设施基本都已加固完工,维修加固工程欠款较多,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省上协调,加快资金到位。
4.农业、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和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交通基础设施(重点是县乡以上公路),恢复重建,主要以争取中央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及县区争取的中央财政世界银行贷款等为主,省、市、县财政适当配套。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结合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未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和重灾区的其他水利设施,中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中省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各相关部门和县区要根据上级要求,积极编制上报农业、工商企业、旅游、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项目规划,争取资金支持。工业上要向省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我市宁强、略阳和勉县灾后产业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争取支持;并要积极争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和政府贴息资金。交通部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落实好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计划。
(二)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对重灾区受损严重的矿产企业,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取得的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的捐赠,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个人重大损失的,自2008年5月1日起两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灾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3.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免征政府为灾民组织建设安居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免征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灾民安居房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免征农民在地震中倒塌房屋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耕地占用税;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危房和建筑物停止使用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占用税,房屋或建筑物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可免征大修期间的房产税。对以完税的车船因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底的税款。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促进就业。重灾区招用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的企业,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因灾失去工作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职工,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额。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外,其他没有特殊说明的政策只执行至2008年底。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组织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中、省《意见》规定:三年内对地震重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好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免收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008年12月31日前,对灾区河道沙石资源费、卫生检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按照财综〔2003〕3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减免排污收费。
2.三年内对我市重灾区(宁强、略阳、勉县)辖区内工商企业、宾馆旅店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营运车辆、个体工商户和因灾国有土地转让等,减半征收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3.三年内对我市辖区内通过对口援建、各级财政补助、捐赠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援助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灾县宁强、略阳和勉县辖区内因灾恢复重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上范围之外的其他因灾重建工程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政策
我市金融部门在认真贯彻金融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同时,对灾区农户倒塌房屋重建的政策支持:
1.积极受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贷款授信、审查及发放等工作。
2.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在其自筹(有)资金与政府救济补助资金达到房屋重建成本40%以上的,不足部分相关行社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6万元的贷款支持。
3.贷款利率。受灾县区房屋倒塌农户恢复重建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五)土地政策
主要有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降低地价三种方法。我市在利用土地优惠政策上,对列入恢复重建规划的建设用地,允许先建后报,满足需要。待中省对我市十一县区《灾后重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后,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和“满足需要”的原则,确保土地供应。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
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受灾地区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后重新开张的个体户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因灾经营困难企业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上述政策待省上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抓紧组织落实。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夯实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的争取工作。
(一)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一要积极争取中省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是恢复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要与中、省财政部门灵通信息,及时了解上级重建资金的运作动态,抢抓时机,积极争取省、市筹集的2000万元贷款贴息和整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重点争取农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最大限度地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二要主动争取中省部门专项资金。从中省《意见》的支持政策看,中省主管部门掌管着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查、核准和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与资金,是争取资金的重要渠道。市上相关部门要在主动汇报的同时,积极邀请他们来汉检查指导工作,了解实际情况,给予倾斜支持。三是大力争取银行贷款资金。各类企业要充分利用银行支持灾后重建的优惠政策,主动与金融部门加强联系,了解、掌握银行支持恢复重建的信贷信息,及时争取信贷资金支持。
(二)加大项目的争跑力度。除中省《意见》中已明确补助给我市农民住房的资金外,大部分资金还要靠项目投资予以支持。一是积极向中省上报一些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农业上,要围绕“三个六”主导产业发展,积极上报重建项目;工业上要积极向省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我市以及宁强、略阳和勉县灾后工业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补助;交通、商贸、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实际,着眼长远发展,上报争取支持的项目。二是抓好已上报项目的跟踪衔接。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出击,与中省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了解项目审批过程和主要环节,注重衔接汇报,攻克各种难关,加快项目审批核准步伐。三是要加快中省已审批项目的资金争取工作和施工进度,增强重建项目和发展项目的连接性、互动性和一致性,加快恢复重建步伐。
(三)加大政策的争取力度。从中省《意见》的支持政策看,有些行业、部门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市级相关部门要抓住机遇,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一要争取较高比例的项目投资政策补助。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旅游、交通、水利、民政、教育、卫生、国土等部门,要突出部门、行业特点,结合灾情,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支持。二要在就业、劳动保障、扶贫政策等方面争取更多的倾斜支持。要把受灾和国企改革的劳动保障统筹考虑,争取省上在农村低保、农村职业培训(教育)、城镇养老保险的政策范围宽一些,得到帮助的人员数量多一些,资金规模大一些。三要对未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和重灾区的其它水利设施,以及整村迁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积极汇报衔接,争取资金支持。
(四)加大工作的落实力度。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落实好中、省、市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自觉服从恢复重建的大局,立足自身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合力。市县相关部门要对中省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积极汇报衔接,及时落实好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对尚未明确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了解工作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扎实有效地推进恢复重建工作,让受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对工作中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或把关不严,影响恢复重建工作的,市政府将相关责任追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省灾后重建优惠政策贯彻落实部门分工表
|
优惠政策 |
贯彻落实部门分工 |
|
财政支持政策 |
1.倒塌毁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 |
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2.倒塌毁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
市城建管理局 |
|
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
市发改委、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 |
|
4.农业、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
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委、国土局、工商局、旅游局、乡企局 |
|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
市城建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 |
|
6.对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费,高中阶段给予补助。 |
市教育局 |
|
税收
政策 |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
市国税局 |
|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
市地税局 |
|
3.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
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局 |
|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
市国税局、地税局 |
|
5.促进就业。 |
市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
市地税局 |
|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规划局、卫生局、水利局、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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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政策 |
|
市银监局、人行汉中中心支行、驻汉各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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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政策 |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
市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 |
|
2.划拨土地。 |
|
3.降低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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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
1.加大就业援助。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乡企局和相关金融机构 |
|
2.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3.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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