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汉政办发〔2008〕100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汉中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
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委、市政府针对目前全市农村基层人才匮乏的现状,决定“十一五”期间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根据2008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振兴计划的目标任务
(一)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每年为每所高中招录师范专业本科生2人;每年为每所农村初中招录师范专业本科生1人。
(二)乡镇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工程。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录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2名;招录医护专业大专生3名。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法庭队伍建设工程。每年从应届本科生中为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录公务员1名;每年从应届法律专业本科生中为每个基层法庭招录公务员1名。
(四)乡镇农技队伍建设工程。为全市乡镇涉农服务机构招录农、林、水、牧、机和城镇规划建设等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五年内平均每个乡镇达到3名。
(五)支农、支教、支医工程。市、县区五年共选派1600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技人员、教师、医生,与省上下派我市的“三支”人员实行专业搭配、混合编组,到我市各乡镇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工作。
(六)学历教育工程。通过适当资助,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35岁以下、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行学历教育。
(七)农村实用人才建设工程。每年培养、选拔农村实用人才1万人(按照全市现有每百名农业人口中每年增加0.3名农村实用人才的比例增长)。
二、实施振兴计划的具体措施
(一)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以下简称“振兴资金”)。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同时鼓励社会、个人捐助,争取资助,多方筹措资金振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按照省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工作资金;各县区要按照省上要求,按照每年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设立工作资金,分别设立各自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以下简称“振兴资金”),专门配套用于农村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振兴资金”由市、县区人事部门负责管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助学贷款偿还、从医从教助学金和“三支”人员补贴、基层人才学历教育资助、人才培养等支出,资金运行情况由人事、财政部门监督与检查,每年接受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市、县区“振兴计划”的管理费用不得在“振兴资金”中列支,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 清理代课人员,对不达标教师安排到下一级学校任教,腾出的岗位安排选派的师范专业本科生。对全市代课人员,由教育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予以清理。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二年内离岗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教师资格后,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两年离岗学习后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按照“谁聘用、谁清退、谁补偿、谁做工作”的原则予以清退。对已取得教师资格但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人员,由教育部门制定相应政策予以清退。同时,各县区教育部门对县以下高中未达到本科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初中任教;对城镇和农村初中未达到大专学历的教师,安排到农村小学任教。
对招录选派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奖励。对到农村中学和乡镇涉农服务机构工作,且与县人劳局和主管部门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本科毕业生,奖励1万元,每年奖励2000元,由省、市各负担50%,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与县人劳局和卫生局(计生局)签订六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医学专业本科生,奖励3万元,每年奖励5000元,由省、市、县区按配套比例负担,其资金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 实行助学贷款偿还政策。对到农村基层从医并签订六年以上服务年限、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本科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金由本人申请,就业单位、县人劳局审核后由市人事局统一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核实后将从省“振兴资金”中偿还,每年偿还助学贷款本金的20%,5年还清。 (三)加大培养力度,不断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提供后备资源。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资助跟踪和“合同培养”形式招生。由市、县区两级对辖区家庭困难、学业优秀的高中生进行资助,每年每个县区确定50名,每人每学期资助500元,由市、县区各负担250元,分别从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市、县区“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受助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其顺利完成高中学业。省上将每年在省内高校招生计划中单列1000个指标,面向基层进行“合同培养”形式招生,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就业。市、县区资助的高中生将被首先纳入“合同培养”招生范围。具体招生实施办法按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的政策执行。各县区教育局、人劳局要根据当地的工作需要,确定需求专业、数量和工作岗位,经市人事局初审汇总后报省人事厅。“合同培养”的高校、需要“合同培养”的县区要与学生签订专业培养、工作安置和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就业协议,切实落实就业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助学金、助学贷款偿还、奖励费和“合同培养”招生政策,每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可优先享受。
(四)选派专业人才到农村支农、支教、支医。采取按需选派、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方式,全市五年共组织1600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技人员、教师、医生,与省上选派我市的 “三支”人员,到农村开展支农、支教、支医服务。“三支”服务期限为一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目标任务,印发文件,负责抽调“三支”人员。市级选派500人,其中农技人员300人(具体选派人员的专业由市农业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重点和布局确定),教师80人,医生120人。县区级选派1100人。市、县区每年选派的“三支”人员总数和专业,根据实施县区的数量以及选派人员的专业比例确定。市、县区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和城镇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所属单位“三支”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派,并做好与对应省级单位选派人员的衔接、联络、配合和服务工作。选派期间“三支”人员原单位所有待遇不变,另外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交通费、2000元生活补贴,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费用分级负担,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 支农、支教、支医以乡镇为示范基地,以高级职称人员为骨干,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农民教育培训等五个方面任务,与当地基础建设项目、产业化项目、引智项目、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相结合,实行捆绑式“三支”,抓点示范,形成辐射带动效应。按照工作要求,每个县区对省、市、县区选派的“三支”人员要实行混合编组,专业搭配,分别选择10个乡镇作为“三支”示范基地,组织选派人员扎实开展“三支”服务。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劳局要牵头负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切实落实“三支”人员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加强“三支”人员到岗履行职责的考核,使“三支”人员能够下得去、有事干、稳得住。同时县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提供食宿、工作方便,组织本地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紧密配合开展工作,确保“三支”示范基地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对选派后不到岗或到岗不履行职责的“三支”人员,追缴所发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在规定晋升职称年限内,推迟三年方可申请晋升职称。
(五)确保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区每年自然减员后的空缺编制,要首先保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招聘的人员。对到辖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县区人事部门管理,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六)积极落实并逐步形成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一是落实从基层为县以上机关遴选公务员制度。县级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逐步在具有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招录和从具有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公务员中遴选。在基层履行完振兴计划服务年限的本、专科生报考公务员,给予加分照顾。二是落实县以上法、检两院补充公务员从基层遴选制度。从2008年起,县以上法、检两院补充公务员主要从具有二年以上基层法庭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选拔。三是逐步落实从基层为县以上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制度。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从招录到乡镇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选拔的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到2010年从具有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中选拔。四是全面执行工资倾斜政策。对到乡镇以下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到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乡镇以下工作的本科生高定两级工资,专科生高定一级工资,离开扶贫重点县的,取消高定的工资。五是建立职称评审导向机制。把在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的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条件,今后教育、卫生、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优先。 全市各级政府要在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中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机制创新,在全市形成人才到基层“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有前途”的上下联动激励机制。 (七)加大学历教育力度,不断提升农村基层人才素质。对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大专学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离岗学历教育。省政府确定由省教育厅从成人高考计划中列出专项指标,经统一考试录取;学历教育期间本人工资来源、发放渠道和形式不变,并严格考核。对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全额带薪教育的两年里,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由省、市、县区各负担1000元,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 各县区人劳局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确定学历教育人员并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初审汇总后上报省人事厅。省、市“振兴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录取人员数量向各县区划拨资助经费。全市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历教育人员考前培训,确定好考生的专业和报考院校。
(八)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全市各级组织、人事、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这条主线,依托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实施“一村一品”项目,每年重点培养5000名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依托农校、农函大、农广校、农干校、林干校等培训机构,每年培训农村实用人才3000人;通过支农专业人员传帮带,每年培养农民技术员2000人。
(九)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了确保大学生到基层工作,省上规定在乡镇机关和基层法庭可实行周转编制,周转编制的数量视现有编制使用情况和大学毕业生到岗情况,由人事部门商编制部门确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不断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重视人才,珍惜人才,用好人才,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为人才到基层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一把手”抓人才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人才的吸引、培养、稳定和使用作为考核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经费落实不到位、人才政策落实不力等现象进行责任追究。要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努力创造一个拴心留人的工作、生活环境,真正做到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
(十)严格管理和考核。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选派毕业生、定向生、支农支医支教等基层就业或服务人员的管理。市、县区人事部门受省人事厅委托进行监督检查,由基层单位进行日常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对违反协议不到基层工作或不严格履行服务年限的,列入本人不诚信记录予以通报并在网络和媒体曝光,本人退还全部培养、资助经费,并不得在全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单位就业;对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
三、实施振兴计划的步骤和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各级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确保“振兴计划”真正有人抓、有人管。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实施振兴计划以县区为主,各县区要把实施振兴计划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确定一名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和乡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县上的具体实施意见。市人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分赴各县区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切实加强协调指导,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县区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县区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实施“振兴计划”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加强考核评比,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三)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由于我市县、区之间和乡、镇之间自然条件不同,财政状况不同,对人才的需求不同,在实施振兴计划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各县区也要根据辖区各乡镇的不同情况,提出省、市和各自县区“振兴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进行合理安排。
(四)总结验收,不断完善。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于每年11月上旬开始按照“振兴计划”年度计划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并将本县区、本部门落实振兴计划的情况于每年11月中旬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综合汇总后上报省“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是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系统和具体的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实施振兴计划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我市人才资源优势转化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确保全市“十一五”期间各项目标圆满实现。
二○○八年十月八日 |